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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外国人居留权

2020-10-30 21:26:43

奥地利外国人居留权

  除 了" 居 留 许 可(Aufenthalts erlaubnis-AE)" 和" 准 予 居 住(Nieder lassungsbewilligung-NB)" 两 类 签 证 外, 用" 居 住 证(Niederlassungs nachwei-NN)" 取 代 了 过 去 的" 长 期 居 留"。 从 今 后, 持 有" 居 住 证" 的 外 国 人 找 工 作 再 也 不 需 要 劳 工 局 的" 工 作 许 可" 了。 在 奥 地 利 已 居 住 五 年 以 上 并 且 融 入 了 奥 地 利 工 作 市 场, 以 及 满 足 了" 融 合 协 议", 或 者 作 为 免 签" 融 合 协 议" 的 特 殊 情 况 的 外 国 人, 可 以 获 得" 居 住 证", 同 时, 他 们 已 在 奥 居 住 五 年 以 上 的 家 庭 成 员 也 可 一 起 获 得" 居 住 证 "。
在2003 年1 月1 日 前 已 获 奥 地 利 居 住 权 的 外 国 人 的 子 女, 在 未 满15 周 岁 前, 只 要 提 出 来 奥 家 庭 团 聚 的 申 请, 就 可 前 来 奥 地 利。 而 根 据 以 前 的 外 国 人 法, 外 国 人 子 女 在15 周 岁 前 来 奥, 还 必 须 获 得 批 准。
▲ 奥 地 利 人 或 者 欧 洲 经 济 协 作 区(EWR, 15 国 欧 盟 + 列 支 敦 士 顿 + 瑞 士 + 挪 威) 成 员 国 人 的 配 偶, 在 其 配 偶 逝 世 后, 或 者 与 其 配 偶 离 婚 后, 或 者21 周 岁 以 上, 不 需 要 居 住 配 额 就 可 以 获 得" 准 予 居 住(NB)" 签 证。
▲ 持 有" 居 住 许 可(AE)" 的 大 学 生 现 在 可 以 根 据 外 国 人 工 作 法 的 规 定,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工 作。 大 学 毕 业 后, 对 于 工 作 市 场 急 需 的 专 业 人 才 和 从 事 专 业 对 口 的 工 作 者 可 以 作 为" 关 键 人 才(Schl üsselkr?fte)", 不 需 要 居 住 配 额 而 获 得" 准 予 居 住(NB)" 签 证。
▲ 除 了" 居 住 证(NN)" 外, 还 有" 准 予 居 住(NB)", 比 如 父 母 中 只 要 有 一 方 具 有 奥 地 利 的 合 法" 准 予 居 住(NB)" 签 证, 其 孩 子 就 可 以 不 需 要 居 住 配 额 而 获 得" 准 予 居 住(NB)" 签 证。
2002 年 修 改 对 外 国 人居 留 权 的 限 制
▲ 新 法 规 定, 凡 是1998 年1 月1 日 后 获 得 奥 地 利 居 住 许 可 者, 在 申 请 延 长 在 奥 居 住 时, 或 者 新 申 请 来 奥 居 住 者, 在 第 一 次 申 请 签 证 时, 必 须 与 当 局 签 署 一 个" 融 入 协 议", 即 必 须 学 习 德 语 的 合 同。" 融 入 协 议" 签 订 后,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完 成。 如 在 规 定 期 间 内 未 能 满 足 该 合 同, 将 受 到 制 裁。 但 是 具 有 奥 地 利 国 籍 者 的 家 属, 欧 洲 经 济 协 作 区(EWR) 公 民 和 瑞 士 公 民 不 受 此 限 制。 签 证 当 局 认 为 已 会 说 德 语 的 人 和 上 学 的 孩 子 也 不 用 签" 融 入 协 议"。
▲ 从2003 年1 月1 日 起, 凡 是 申 请 在 奥6 个 月 以 上 签 证 者, 必 须 提 供 健 康 证 明, 表 明 不 患 有 严 重 疾 病 或 传 染 病, 否 则 签 证 将 会 被 拒 绝。
▲ 对 于 寻 求 职 业 者, 将 来 只 允 许 所 谓 的" 关 键 人 才" 来 奥 居 住, 一 般 的 专 业 人 才 再 也 没 有 获 得 来 奥 居 住 的 可 能。
▲ 奥 地 利 人 收 养 的 成 年 人 子 女, 要 获 得 奥 地 利 居 住 许 可, 必 须 经 外 事 警 察 局 审 查, 由 外 事 警 察 局 作 出 结 论, 可 以 拒 绝 其 收 养 子 女 的 签 证。 如 经 法 庭 判 定 其 收 养 关 系 纯 属 欺 骗, 则" 被 收 养 人" 将 受 到 递 解 出 境, 禁 止 居 留(Aufenthalt sverbot) 的 处 罚。( 译 者 注: 奥 地 利 部 长 会 议 并 于 今 年 五 月 作 出 更 加 严 格 的 规 定, 成 年 人 被 收 养 必 须 证 明 与 其 养 父 母 已 经 共 同 生 活 五 年 以 上 的 证 明)。
▲ 已 经 取 得 奥 地 利 长 期 居 留( 不 限 期 居 留) 的 外 国 人, 如 果 最 终 离 开 奥 地 利, 又 不 打 算 返 回 奥 地 利 常 住, 奥 地 利 官 方 可 以 宣 布 其 长 期 居 留 无 效。( 未 完 待 续)
  



申请来奥地利的签证知识
签 证 在 国 外 申 请 及 例 外


第 一 次 申 请 来 奥 地 利 的 签 证 原 则 上 是 在 入 境 奥 地 利 前 递 交, 而 申 请 者 本 人 也 在 奥 地 利 境 外, 建 议 最 好 将 申 请 递 交 到 奥 地 利 驻 当 地 大 使 馆, 由 大 使 馆 转 到 奥 地 利 国 内 有 关 负 责 部 门。 由 负 责 当 局 审 查、 签 发 后 送 回 当 地 大 使 馆, 申 请 人 到 当 地 大 使 馆 去 领 取。 当 然。 申 请 书 也 可 在 国 外 直 接 寄 到 奥 地 利 有 关 主 管 当 局, 但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就 不 能 确 定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而 且 主 管 当 局 也 不 能 确 定 申 请 人 是 在 国 外, 这 样 主 管 当 局 就 会 通 过 当 地 大 使 馆 来 调 查 等, 结 果 费 时 费 力, 欲 速 而 不 达。

以 下 各 类 人 员 的 第 一 次 申 请 居 留 签 证 可 以 在 奥 地 利 国 内 递 交:
不 需 要 签 证 即 可 来 奥 的 人 员, 作 为" 关 键 人 才" 在 奥 工 作 或 在 奥 大 学 学 习 者。

奥 地 利、 瑞 士 和EWR 国 籍 人 的 家 属 可 以 先 持C 签 证 或D 签 证 入 境, 然 后 再 在 奥 地 利 国 内 递 交 居 留 签 证 申 请。
非EWR 而 与 奥 接 壤 国 家 公 民, 跨 国 在 奥 工 作 者、 或 短 期 工 作 者。

外 国 人 居 留 权 的 主 管 当 局 申 请" 居 留 许 可(AE)" 签 证, 维 也 纳 在 联 邦 警 察 局 的 外 事 警 察 局, 奥 地 利 其 他 州, 或 者 在 居 住 地 的 区 政 府(BH) 或 者 在 居 住 当 地 的 警 察 局。

申 请" 准 予 定 居(NB)" 签 证, 在 维 也 纳 由 两 个 机 构 负 责: 需 要 配 额 指 标 者 由 外 国 人 局(MA20) 负 责, 不 需 要 配 额 指 标 者 由 外 事 警 察 局 负 责, 在 其 他 州 为 居 住 地 州 长、 或 者 州 政 府、 或 者 区 政 府(BH)。

申 请" 居 留 许 可(AE)" 签 证,( 比 如 全 部 条 件 均 明 显 符 合 先 决 条 件 的 学 生 签 证), 申 请 者 居 住 国 的 奥 地 利 大 使 馆 也 有 权 利 颁 发AE 签 证。

获 得 签 证 的 前 提 条 件


不 同 的 签 证 种 类 有 不 同 的 前 提 条 件, 这 取 决 于 以 后 居 留 的 目 的。 一 般 为:有 效 护 照。包 含 全 部 风 险 的 医 疗 保 险( 公 众 的 或 者 私 人 的)。

有 足 够 的 生 活 费 来 源。 根 据 不 同 的 居 留 目 的, 可 能 是 工 资 收 入、 退 休 养 老 金、 私 人 财 产, 或 者 是 固 定 汇 款。 何 谓" 足 够 的 生 活 费"? 一 般 参 照 各 州 确 定 的 社 会 补 助 金 标 准 基 数, 也 就 是 说, 一 个 成 年 人 为 每 月500 欧 元, 一 对 夫 妻 为700 欧 元, 加 一 个 孩 子120 欧 元。 对 于 领 取 工 资 者, 同 时 也 将 其 第13 月( 度 假 金) 和 第14 月( 圣 诞 金) 的 工 资 考 虑 在 内. 为 了 确 定 其 生 活 费, 同 时 也 要 从 工 资 中 扣 除 掉 每 月 的 住 房 租 金。 以 上 的 生 活 费 标 准 只 是 一 个 指 导 标 准, 在 个 别 情 况 下, 或 只 是 为 了 延 长 签 证 的 情 况 下, 也 可 低 于 以 上 标 准。 如 果 一 个 人 暂 时 没 有 收 入 来 源, 也 可 找 人 出 具 经 济 担 保 书(B ürgschaft,Garantieerkl?rung), 作 为 生 活 来 源 的 保 障 申 请 签 证, 但 这 原 则 上 只 适 合 于" 居 留 许 可(AE)" 或 者" 签 证(Visum)", 不 适 合 于" 准 予 居 住(NB)"。
与 奥 地 利 人 同 等 的 住 房 条 件。 这 必 须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形 式, 比 如 租 房 合 同、 转 租 合 同(Untermietvertrag), 或 者 购 房 房 产 证 等。 所 谓" 与 奥 地 利 人 同 等 的 住 房 条 件", 法 律 没 有 硬 性 规 定 为 多 少 平 米, 主 要 由 签 证 官 方 根 据 各 个 地 区 当 地 居 民 的 居 住 情 况 来 进 行 个 别 判 断。
从2003 年1 月1 日 起, 申 请6 个 月 以 上 的 签 证, 必 须 呈 交 健 康 证 明(Gesundheitszeugnis-GZ)。 但 如 果 是 奥 地 利 人、EWR 人 和 瑞 士 人 的 家 属, 则 不 需 要 健 康 证 明。 健 康 证 明 的 出 具 日 期 不 得 早 于 申 请 日 期90 天。 特 别 是 要 证 明 不 患 有 以 下 疾 病: 结 核 病、 麻 风 病、 霍 乱、 传 染 性 的 小 儿 麻 痹 症、 副 伤 寒、 鼠 疫、 痢 疾、 伤 寒、 肝 炎(A、B、C、D、E 和G 型)、 白 喉、 百 日 咳 等。 健 康 证 明 可 以 由 任 何 一 个 有 执 照 的 医 生 出 具。 由 国 外 出 具 的 健 康 证 明, 必 须 由 奥 地 利 驻 当 地 的 大 使 馆 出 具 该 医 生 在 该 国 具 有 行 医 资 格 的 证 明 方 才 有 效。
必 须 签 定" 融 入 合 同(IV)", 除 了 不 签 的 例 外 ( 详 情 见 后)。

申 请 者 必 须 具 有" 不 具 有 刑 事 犯 罪 的 记 录" 证 明, 也 不 属" 禁 止 入 境" 之 类。

人 道 主 义 的 居 留 签 证

如 果 不 具 备 前 面 列 出 的 居 留 条 件, 而 具 备 人 道 主 义 的 理 由, 也 可 获 得 签 证。 所 谓 人 道 主 义 的" 居 留 许 可(AE)" 签 证, 主 要 顾 及 这 样 的 人 员, 在 他 的 祖 国 会 遭 到 人 身 的 或 生 活 的 迫 害, 因 此 不 允 许 将 其 驱 逐 出 奥 地 利 国 境 者, 或 者 他 的 祖 国 正 遭 遇 武 装 冲 突, 他 们 必 须 离 乡 背 井 者。 从2003 年1 月1 日 起, 新 的 规 定 赋 予 维 也 纳 外 国 人 事 务 局(MA20) 有 权 给 予 下 列 人 员 人 道 主 义 的" 准 予 定 居(NB)" 签 证, 并 不 受 移 民 配 额 的 限 制:已 经 获 得" 准 予 定 居(NB)" 签 证 的 外 国 人 的 配 偶 和 子 女;符 合 劳 工 法 规 定, 可 以 在 奥 工 作 的 人。

获 得 人 道 主 义 居 留 签 证 比 较 困 难, 首 先 是 申 请 者 所 提 出 的 人 道 主 义 理 由 要 被 接 受、 承 认, 其 次, 不 管 是 授 予 人 道 主 义 的" 居 留 许 可(AE)" 还 是" 准 予 定 居(NB)", 均 要 经 内 务 部 批 准, 因 此 建 议 欲 申 请 人 道 主 义 居 留 签 证 者, 首 先 向 有 关 机 构 咨 询 求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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