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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妊孕及生育须知

2020-10-30 21:19:26

奥地利妊孕及生育须知


一 妇女生育期的保险享受
所谓“生育期(Mutterschaft)“, 是特指妇女分娩期前后各8个周的时间。地方保险公司(比如WGKK)对妊孕履行保险职责的开始日期是这样计算的:
1.预产期前8周(根据母亲保护法规定,预产期前8周起,禁止孕妇工作);
2.分娩日,当出现比预产期前8周还早就提前分娩的情况时;
3.实际分娩日前8周,当预产期的日期没有确定时.
地方保险公司(比如WGKK)对孕妇及产妇履行如下保险职责:
提供临床医生;
提供临床助产士;
提供有文凭的儿科和妇科护士;
提供有关医疗药品;
提供医疗保健物品。
十天的医院或产科医院的住院护理,在这十天护理中,产妇的亲属不用交纳10%的费用。在必要情况下,如果产妇在医院(产院)护理超过十天以上部分,作为产妇生病住院处理,属于医疗保险范畴。

二 生育津贴(Wochengeld)
在孕妇生育期间由保险公司发放生育津贴(Wochengeld),生育津贴的发放期限包括:
预产期前8周;
分娩日;
分娩后8周;
如有以下情况者,生育津贴期限可以放宽延长:
早产、多胞胎、剖腹产;
如果孕妇从事的工作对母亲或婴儿的生命和健康有害,通过官方医生或者劳工监察会的证明,可以提前停止工作领取生育津贴,生育8周后也可延长生育津贴。
申请分娩前的生育津贴的基本材料:
为了确定禁止工作即领取生育津贴的日期,保险公司须要医生关于预产期的证明,预产期证明应该由与保险公司(WGKK)签有合同的医生出具才有效。如果从事有害工作,要提前停止工作开始领取生育津贴必须要有劳工监察医生(Arbeitsinspektionsarzt)或者官方医生(Amtsarzt)的证明;
申请分娩后的生育津贴,须要户籍登记处(Standesamt)出具的出生证,如果早产或剖腹产,也要相应的医生证明。
另外,为了确定和计算生育津贴的多少,保险公司还须雇主提供孕(产)妇的“工作和工资证明(Arbeits- und Entgeldsbestätigung für Wochengeld)”。
另外,申请时别忘了告诉保险公司你的银行帐户,以便到时转钱给你。
三 生育津贴(Wochengeld)的计算
所谓生育津贴(Wochengeld)就是为妇女怀孕及生育期间不能工作,全额补贴生育期间(分娩前后)所应得的工资。
生育津贴的具体计算,是根据孕妇开始领取生育津贴前三个月的净工资作为基础来计算的。除了净工资外,必须考虑相应的圣诞及度假金(Sonderzahlung).
生育津贴根据以上原则,按日平均净工资来计算。
下面是一个具体计算生育津贴的例子仅供参考:
生育期开始于7月15日,在生育期前三个月的净工资:
四月: 726.73欧元 30天
五月: 726.73欧元 31天
六月: 726.73欧元 30天
总计:2180.19欧元 91天
平均每天净工资为2180.19÷91=23.96(欧元)
考虑度假及圣诞金提高17%,则生育津贴为每天23.96 x(1+0.17)=28.03(欧元)
如果生育期时领取失业金(Arbeitlosgeld)或救急金(Notstandshilfe)者,则生育津贴按其最后一次领取的失业金(或救急金)提高80%计算。
对于自我保险打临时工的人(Geringfügige Beschäftitung)或者自由雇用关系(freies Dienstverhältnis)的人,其生育津贴计算一般为每天7.01欧元。
四 生育期间的劳工保护(Mutterschutz)
所谓生育期对孕妇及产妇的劳工保护(Mutterschutz), 是指怀孕期间不准解雇孕妇,生育期间禁止母亲工作的法律规定。
妇女一旦确认自己怀孕,应该马上告诉自己的雇主,从那天起,孕妇受劳工法保护,雇主不得解雇或辞退孕妇,在预产期前12周,孕妇应该提醒雇主,自己即将进入生育期,不能继续工作了,让雇主预先做好工作安排。
生育期(Mutterschaft)从预产期前8周开始,到分娩后8周结束。在此期间,禁止孕妇(产妇)工作。如果孕妇从事的工作对母亲及婴儿的生命或健康有害,则生育保护期还可比预产期前8周再提前。对某些特定的有害工作岗位,孕妇以及生育后12周禁止工作。对哺乳婴儿的母亲,还禁止夜班(Nachtarbeit),禁止周日及节日(Sonn- und Feiertagsarbeit)上班,禁止加班(Überstunden)等。

五 儿童哺育津贴(Kinderbetreuungsgeld)的申请
从2002年1月1日起, 儿童哺育津贴法律正式生效,从而取消了奥地利过去实行的抚育津贴(Karenzgeld)。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 新实行的儿童哺育津贴(Kinderbetreuungsgeld)不再取决于生育前的母亲是否有工作,是否自己交了社会保险,也就是说,领取儿童哺育津贴的范围更放宽了。家庭妇女、女大学生、从事临时工作的人(geringfügige Beschäftigte)和自由打工者(freie Dienstnehmerlnnen)都有权领取儿童哺育津贴,但也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有权领取小孩补助津贴(Familienbeihilfe)者;(这意味着父母双方中必须有一方在工作,交了社会保险)。
2.必须同所生孩子在一起共同生活;
3.家庭年收入在14 600欧元(净工资)以下者;
4.母子体检证(Mutter-Kind-Pass)(怀孕期五次,生育后五次)。
对于父母双方均为外国人, 双方在奥不是作为雇员(雇工)(Arbeitsnehmer)工作, 而是当老板,自主开业者, 如果在奥居住未满五年, 目前则无权享受领取小孩补助津贴.
儿童哺育津贴为每月436欧元,如果是双胞胎、三胞胎、四胞胎,则每多一个孩子,每
月增加218欧元。
儿童哺育津贴的发放由地方社会保险公司负责,即向各地方社会保险公司(如WGKK、 Nö GKK 、Oö GKK....)申请。

六 儿童哺育津贴的要点
补助金额:儿童哺育津贴规定为每天14.53欧元(即每月436欧元)。从2004年1月1日起,多胞胎生育者,每多一个则增加50%,即每天增加7.27欧元(每月218欧元)。
补助时间:如果父母双方只有一方有权领取儿童哺育津贴,则领取补助时间为30个月(即孩子到两岁半);如果父母双方均有权领取儿童哺育津贴,则每一次双方交换领取时均可延长一个月,但领取时间最多可延长为36个月(即孩子满3岁)。
儿童哺育津贴只适用于最小的孩子,也就是说,如果正在领取儿童哺育期间,又生了小孩,则按规定只能重新领取最新生的小孩的津贴,对前面所生小孩,不管是单胞胎还是多胞胎,也不管父母双方中哪一方领取,均一律中断停止, 不再继续发放。
父母交换领取:如果父母双方均有权领取儿童哺育津贴,则允许双方交换领取,但最多只可交换两次。也就是说,整个儿童哺育金可分为三个阶段领取,但每一个阶段至少不低于三个月。值得注意的是,绝对不允许父母双方同时申请领取儿童哺育津贴,也就是说,不管是单胞胎还是多胞胎,一个阶段只能允许父母双方中的一方领取津贴,不允许双胞胎一人带一个同时领取津贴。
母子体检证(Mutter-Kinder-Pass):母亲怀孕期间,必须进行五次体检。生育后,孩子满21个月前也必须进行五次体检,对多胞胎者,每个孩子都要有单独的体检记录,这是领取儿童哺育津贴的前提条件。在孩子满一岁半(18个月)以前如果没有提供体检证明,则儿童哺育金减少50%,体检证明必须是体检原件,呈交给主管的医疗保险公司。
儿童哺育津贴的开始:生育后领取生育津贴(Wochengeld),儿童哺育津贴从生育津贴停止后开始领取,但如果领取生育津贴(Wochengeld)低于儿童哺育津贴者,保险公司则会补齐差额。

七 儿童哺育津贴和附加收入(Zuverdienst)
法律规定,在领取儿童哺育津贴(Kinderbetreuungsgeld)期间,允许最多每年获取14600欧元的附加收入。14600欧元是指一年(Kalenderjahr)的最高限额,不管你每个月收入的高低。而且这个额度是指当年领取儿童哺育津贴的一方,不包括父母另一方的收入。
对领取儿童哺育津贴的父母一方,每年附加收入的审查,由医疗保险公司负责,如果发现领取儿童哺育津贴者当年附加收入超过14600欧元的限额,则当年所领取的儿童哺育津贴将要求退还。
如果领取儿童哺育津贴者某个月,或某段时间收入较高,也可主动要求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常以整月计算)避免领取儿童哺育津贴。这样,在此期间的收入则不计入附加收入的范畴。比如,你在五、六月份避免领取儿童哺育津贴,而你在这两个月挣了10000欧元,则这10000欧元不计入你全年附加收入的额度。避免领取儿童哺育津贴的时间,也不涉及父母的另一方。
根据儿童哺育津贴的第八节(§8),以下收入应计入“附加收入(Zuverdienst)”的范畴:
作为雇员、雇工的收入;
作为企业老板(股东)的收入;
自由职业者的收入;
从事农、林业的收入;
出租、租赁的收入;
股票、基金、有价证卷及存款的利息收入;
其它收入。
实际上,作为“附加收入”的计算,也就是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如果是不交纳
个人所得税的收入, 也不计入“附加收入”部分,比如:赡养费、家庭儿童补助(Familienbeihilfe)、生育津贴(Wochengeld)、度假金和圣诞金(第13、14个月的工资)、奖学金等。但退休金、利息、失业金、救急金(Notstandshilfe)等要计入“附加收入”的范畴。


八 附加收入(Zuverdienst)的计算方法
从业人员(雇员、雇工)(Unselbstständige Erwerbstätige—nichtselbstständidige Arbeit)
审核一个领取儿童哺育津贴的从业人员(俗称打工者)的额外收入是否超过规定的额度,其基本计算方法如下:在领取儿童哺育津贴期间的全部额外收入除以领取儿童哺育津贴的时间(月数),减去应交纳的社会保险(Sozialversicherung),住房基金(Wohnbauförderungsbeitrag)、行业基金(Kammerumlage)后和132欧元的广告费总计(Werbungskosten Pauschale) ,再乘以130%(提高30%,即考虑到了第13和第14个月的度假金和圣诞金),这即为一个月的额外收入,再乘以12(个月)即得出领取儿童哺育津贴者的全年收入,看其是否超过了14 600欧元的限度。
如果作为职员(Angestellte), 每个月工资固定而有规律,则在领取儿童哺育津贴期间,每个月的毛工资只要不超过1136,49欧元,就不会超过年度额外收入的限额。作为工人收入与职员相差不多,只可能略高0.2%左右。具体工资计算,最好是通过你的会计师。
九 儿童哺育津贴的补贴(Zuschuss zum KBG)
对于有权领取儿童哺育津贴的父母中的一方,如果属于低收入者,还可以申请每天6.00欧元(181.8欧元/月)的补贴(Zuschuss),这种补贴是一种临时性的贷款方式。
作为领取儿童哺育津贴的补贴(Zuschuss)的先决条件是全年额外收入不超过以下额度者:
领取儿童哺育津贴(KBG)者的年收入低于5200欧元;
父母中另一方的年收入低于7200欧元,如果还有法定的其他赡养人(比如小孩),则每多一个生活赡养者再加上3600欧元。如果此方的收入高于以上限额,则将减少相应的补贴金额。
比如母亲作为儿童哺育津贴的领取者,年收入低于5200欧元,则每年可领取儿童哺育金(KBG)12 x 436=5232(欧元),另外还可领取补贴(Zuschuss)365 x 6.06=2211.9(欧元)。但如果孩子的父亲当年收入11 500欧元,还有一个供养的孩子,则11 500 – 7200 – 3600 =700(欧元),则母亲领取的儿童哺育津贴的补贴,应返还财税局700欧元,实领补贴(Zuschuss) 为2211.9 – 700 = 1511.9 (欧元)。
由于这个补贴(Zuschuss)是作为政府临时贷款性质,原则上领取补贴的总额应返还政府。返还的条件是当补贴领取者的年收入超过10 175欧元或者父母双方年收入超过25 440欧元,返还则作为捐税的形式(Abgabe)交回财税局,财税局根据领取者每年申报的年收入情况逐渐追缴领取的补贴(Zuschuss)。政府追缴补贴的有效期为十五年,即从孩子出生当年起至孩子满15周岁为止。也就是说,在孩子满15周岁前,如果父母的收入均未超过上述限额,而孩子满15周岁后,父母的收入增加了,政府也不再追回了。
十 领取儿童哺育津贴(KBG)期间的社会福利保障
根据法律在领取儿童哺育津贴(KBG)期间,领取者享受如下法定社会福利:
医疗保险,不须要自己单独申请,自然享受医疗保险权利。
退休保险,至今为止,妇女从分娩之日算起,作为交纳退休保险时间为24个月(两年)。
从2005起,对到2004年12月31日尚未年满50周岁的父母适合以下规定:
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孩子的哺育时间,从孩子出生之日起到孩子四岁止, 作为责任交纳退休保险金时间,而且交纳退休保险的计算基数为每月1350欧元。这意味着对于养育孩子者的退休保险金交纳时间和计算基数都比2004年提高了一倍。简单地说,生了孩子,领取儿童哺育津贴, 就等于你交了四年的退休保险金,而且是按你每个月挣1350欧元的基数来交纳的。这对于将来领取退休金计算当然是非常有利的。
离职(辞工)补偿金(Abfertigung):按照新的离职(辞工)补偿金(Abfertigung=Mitarbeitervorsorgung)规定,领取儿童哺育津贴(KBG)者,同样享有离职(辞工)补偿金,也就是领取的儿童哺育津贴的1.53%。如果领取者同时又在工作,享有了工资收入的1.53%的补偿金,也不影响享有儿童哺育津贴1.53%的离职(辞工)补偿金的权利。
十一 儿童哺育津贴(KBG)的申请
儿童哺育津贴的发放,必须由当事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孩子出生后六个月。建议孩子一出生,马上就去申请,以免损失领取津贴的时间。
儿童哺育津贴的申请和发放主管机构为申请人医疗保险所在的地方医疗保险公司(比如WGKK),或者是申请人过去最后一次医疗保险(不管何时)所在的医疗保险公司。
如果当事人没有保险存在,则任何一个医疗保险公司均可申请。
儿童哺育津贴的申请表格在各医疗保险公司或者税务局均可领取。
如果申请人有权领取生育津贴(Wochengeld), 在孩子出生后,儿童哺育津贴(KBG)的申请表则自动申报递交了。
原则上说,申请儿童哺育津贴应居住在奥地利境内,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居住在国外或者工作在国外者也可申请。
在EU 、EWR和瑞士范围内,将根据欧盟的法律EWG Nr.1408/71,审查该由哪国对此家庭的社会福利负责,根据该国法律,当事者应该享受哪些社会福利?基本原则有以下两条:
工作国家原则(Beschäftigungsstaatprinzip):如果父母双方只有一方工作,则其家庭社会福利由工作方所在国负责。如果工作方所在国所给予的家庭社会福利低于家庭居住地所在国(Wohnortstaat), 则由居住地所在国补发其差额。
居住国原则(Wohnstaatprinzip):如果父母双方在两个不同国家工作,则视与孩子共同生活方的国家而定。
另外, 对劳务输出人员、外交官员,一个人同时在几个国家工作的人等, 均有相应的特殊规定。
如果居住或工作在欧盟(EU)、EWR和瑞士以外的国家,申请儿童哺育津贴(KBG)的先决条件是孩子必须居住在奥地利境内,否则,只是凭户口申报或者欧盟国籍证明是不够的。
十二 儿童哺育期间的工作权利保护-产假(Karenz)
所谓Karenz,是指不工作,不拿钱,但有权利要求工作的等待期,也就是雇主不能辞退或解雇的受劳工保护法保护的留用期。
请注意, Karenz和儿童哺育津贴(KBG)虽都与生孩子有关,但涉及的却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法律范畴,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 希望大家不要搞混了。
儿童哺育津贴(KBG)是“领钱”的概念,属于家庭社会福利范畴,向医疗保险公司申请审查批准。
Karenz是“产假”的概念,属于劳工保护法的范畴,只需向雇主书面通告即可。
领取儿童哺育津贴的时间为两年半到三年,而享受产假的时间要短些。不管是父母一方或双方交换享受,产假(Karenz)均为两年。但父母受劳工法保护的时间为产假后4周,即雇主必须待其产假(Karenz)结束四周后(即孩子两岁+4周),才有解雇或辞退该职工的权利。
在产假期间,允许享有者在原来雇主处或别的任何雇主处从事临时工作(geringfügige),(2005年,每月毛工资不超过323, 46欧元),原来的雇主不得辞退或解雇。
如果工作收入超过每月323,46欧元,则最多只允许每个日历年在原来雇主处工作13周。如果要到别的公司去工作,则必须经过原来雇主同意才行。这个13周的限制,仅仅出于劳工保护法的规定,原则上与领取儿童哺育津贴是两回事,当然工作的收入要计入领取儿童哺育金期间的额外收入(Zuverdienst)。
十三 产假(Karenz)的有关规定
婴儿的父母双方均有权利要求享受产假(Karenz),一般来说产假为两年(孩子满两周岁)。但如果需要也可短期延长一次。
产假可在父母间交换两次(即将两年产假分为三段),每次不低于三个月,但不允许父母双方同时享受产假。值得注意的是在父母双方第一次交换产假时,允许父母双方同时享受一个月的产假,这样做的结果是将使整个产假时间缩短一个月。并且在父母同时休假时,只允许父母中一方领取儿童哺育津贴。父母双方均可将自己的产假中的三个月推迟到孩子两岁以后,但这样做首先必须经雇主同意,而且超过法定解雇保护期后也不再享受解雇辞退保护。
产假开始计算:生育保护期(Schutzfrist)结束,即孩子出生八周后(难产为十二周后)开始,对母亲来说也可以从生育保护期后,再连续享受度假(Urlaub)或/和病假之后才开始。父母双方交换享受产假,则从交换日起计算。
产假必须向雇主申报:生母可以在生育保护期(即分娩后八周或难产十二周)内向雇主申报产假时间。如果生父在生育保护期(分娩后八周或十二周)后马上享受产假,或其生母没有权利享受产假者,则生父必须最迟在孩子出生八周内向雇主申报。如果父母双方要交替享受产假,则必须在交替前三个月申报。如果要延长产假,则必须在产假结束前三个月申报。
解雇或辞退保护期:孕妇保护是指母亲只要一怀孕,雇主即不得解雇或辞退。父亲在享受产假前四个月,但不是孩子出生前四个月,雇主不得解雇或辞退。
当孩子满两岁时,即孩子两岁生日当天,意味着产假结束,父母均必须重新上班。否则雇主有权解雇辞退。当然,这解雇或辞退必须等孩子满两岁加四周后才能生效。
十四 儿童哺育期间父母的非全时工作(Elternteilzeit)
为了更有利于照料,哺育婴幼儿童, 从2004年7月1日起, 在孩子满7周岁前或者孩子上小学前, 父母可以要求只从事非全时工作(Teilzeitbeschäftigung). 但有两个前提条件, 第一,只适用于雇佣职工超过2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申请非全时工作者在开始非全时工作前至少连续三年不间断地在该雇主处工作, 这三年也包括享受生育保护期(Mutterschutz) 和产假(Karenz)在内。
如果父母所在企业规模没有那么大(20个职工以上),工作时间也没有那么长(三年以上),则也可同雇主协商,在雇主同意的条件下,从事非全时工作, 但只能到孩子满4周岁为止。
非全时工作的要求与先前是否享受了产假(Karenz)无关.
非全时工作对父母的要求是:
必须同孩子生活在一起或者是法定的照顾孩子;
父母另一方当时没有休产假;
非全时工作必须连续,至少在三个月以上.
父母双方可以要求同时从事非全时工作, 但对一个孩子及一方父母只允许要求一次.
具体工作时间,开始日期,工作范围及工作地点等均须同雇主协商决定。
非全时工作, 最早可以在生育保护期(Schutzfrist)结束后开始,也可以在以后的什么时间开始, 如果又生第二个孩子, 要求产假或非全时工作,则生第一个孩子的非全时工作自动结束。 与产假(Karenz)的规定一样, 如果要求在生育保护期(即生产后八周或十二周)后马上开始非全时工作, 则作为母亲,必须在生育保护期之内申请. 作为父亲,则不迟于生育后八周. 如果是以后才享受非全时工作待遇, 则最晚必须提前三个月同雇主协商决定。
解雇和辞退保护有效期为结束非全时工作四周后, 如果在孩子四周岁以后还在享受非全时工作, 或者在孩子四周岁以后才申请非全时工作, 则不再受劳工法保护. 有遭雇主解雇或辞退的危险。
如果在原来的雇主处从事非全时工作,没有得到顾主同意,又去别的公司工作,雇主也有解雇的权利.
如果育儿父母要求非全时工作得不到雇主同意, 可向工作和社会法庭(Arbeits—und Sozialgericht)起诉, 由法庭来判决.
十五 妇女妊孕及生育重要日期大事记
确定怀孕:由医生检查确定怀孕了,则怀孕妇女即享有工作保护权利,雇主不得解雇或辞退,也就是说,妇女一旦怀孕,一直到小孩出生满两周岁后四周之内,雇主均不得解雇或辞退。同时,怀孕妇女不得从事较重体力劳动,不得搬运重物,不许加班,不许从事有危险的工作。建议父母一经检查确定怀孕即马上告诉雇主。
第一次母婴体检(Mutter-Kind-Pass-Untersuchung):最晚不超过怀孕后四个月(16周)。请注意,如未进行母婴体检,则以后不能享受儿童哺育津贴(KBG)、母婴证(Mutter-Kind-Pass)可在医生处领取。
第二次母婴体检:从怀孕第17周至20周(怀孕6个月)。从怀孕20周起,禁止孕妇连续四小时站着工作,禁止从事计件工作。
第三次母婴体检:从怀孕25周至28周(怀孕7个月)。这时医生可以确定预产期,根据预产期向雇主确定进入生育保护期的时间(Mutterschutz)。
第四次母婴体检:必须在怀孕后31周至34周(即怀孕8个月)内进行。从预产期前8周起可从地方保险公司(雇员,雇工)或工商企业社会保险公司(雇主,俗称老板保险公司)领取生育津贴(Wochengeld)。从第32周起,孕妇绝对禁止工作,如果有医生书面证明,孕妇的生育保护期还可提早开始。
第五次母婴体检:怀孕35周至38周(怀孕9-10个月)。此时已进入生育保护期,绝对禁止工作,并且开始领取生育津贴。
孩子出生后的第一次母婴体检:必须在孩子出生后一周内进行。
到区财税局申请家庭补贴(Familiebeihilfe)和儿童减税费(Kinderabsetzbetrag)。
到户籍登记处(Standamt)领取出生证, 向户口申报机关(Meldamt)申报小孩户口。
出生后第二次母婴体检:孩子出生第4周到第6周之内进行。向地方保险公司申请儿童哺育津贴(Kinderbetreuungsgelg)。
分娩后8周,生育保护期结束,必须通知雇主,根据法律规定享受产假(Karenz),最好书面正式通知。
分娩后3个月,对于难产、多胎和早产产妇,分娩后12周解除绝对禁止工作保护期。
根据母亲保护法(Mutterschutzgesetz)和父亲休产假法(Vaterkarenzgesetz),产假到孩子满两周岁(24个月)为止,与领取儿童哺育津贴(KBG)的长短无关。
第三次母婴体检:从孩子出生后3个月起至第5个月期间。
第四次母婴体检:从孩子出生后第7个月起至第9个月为止。
第五从母婴体检:从孩子出生后第10个月起至14个月止。
在孩子出生18个月(一岁半)后,必须将母婴体检证(Mutter-Kind-Pass)交保险公司。如果不呈交母婴体检证,或者没有按规定时间进行母婴体检者,从21个月起,儿童哺育津贴(KBG)则减半发放。
孩子出生24个月(两岁),产假(Karenz)结束。如果还想延长产假,必须要同雇主协商经雇主同意,作为无报酬的度假处理。
孩子出生30个月(两岁半):如果父母一方没有至少6个月照顾孩子,则结束领取儿童哺育津贴。
孩子出生36个月(三周岁):在父母双方分别照顾小孩的情况下,结束领取儿童哺育津贴。
(註: 原文曾分期刊载于奥地利<欧华>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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